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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http://www.5idzw.com
的有关规定执行。
6.0.3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照明线路应接在应急电源回路上,室内环境应按智能建筑环境要求设计。
6.0.4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当与BA、SA
系统合用控制室时,有关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主机及控制盘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
6.0.5 智能建筑的重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采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6.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
7 安全防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及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7.1.2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及其各子系统的配置须遵照国家相关安全防范技术规程并符合先进、可靠、合理、适用的原则。系统的集成应以结构化、模块化、规范化的方式来实现,应能适应工程建设发展和技术发展地需要。
7.2 设计要素
7.2.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满足整体纵深防护级别,满足整体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防范水平。
7.2.2 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有: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2 综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3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上述各种模式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留有与外部公安110 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7.2.3 安全防范系统的主要子系统有:
1
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和报警,并应有报警复核功能。
2
电视监控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必须进行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地视频探测、视频监视、视频传输、显示和记录,并应具有报警和图像复核功能。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4
巡更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更软件程序,通过读卡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物的管理要求,对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计费及汽车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6
其他子系统:应根据各类建筑物不同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建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安全防范子系统,如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安全信息广播系统、重要仓储库安全防范系统等。这些子系统均应遵照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和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及管理法规进行设计。本标准对这些子系统的设计标准暂不分级。
7.3 设计标准
7.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1)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中央监控室设置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中央控制室对全系统进行信息集成的自动化管理。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无线通信联络。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计算机。应留有向外部公安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 入侵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安全防范部位的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可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的有关规定执行。
6.0.3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照明线路应接在应急电源回路上,室内环境应按智能建筑环境要求设计。
6.0.4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当与BA、SA
系统合用控制室时,有关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主机及控制盘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
6.0.5 智能建筑的重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采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6.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
7 安全防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及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7.1.2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及其各子系统的配置须遵照国家相关安全防范技术规程并符合先进、可靠、合理、适用的原则。系统的集成应以结构化、模块化、规范化的方式来实现,应能适应工程建设发展和技术发展地需要。
7.2 设计要素
7.2.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满足整体纵深防护级别,满足整体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防范水平。
7.2.2 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有: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2 综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3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上述各种模式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留有与外部公安110 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7.2.3 安全防范系统的主要子系统有:
1
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和报警,并应有报警复核功能。
2
电视监控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必须进行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地视频探测、视频监视、视频传输、显示和记录,并应具有报警和图像复核功能。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4
巡更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更软件程序,通过读卡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物的管理要求,对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计费及汽车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6
其他子系统:应根据各类建筑物不同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建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安全防范子系统,如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安全信息广播系统、重要仓储库安全防范系统等。这些子系统均应遵照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和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及管理法规进行设计。本标准对这些子系统的设计标准暂不分级。
7.3 设计标准
7.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1)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中央监控室设置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中央控制室对全系统进行信息集成的自动化管理。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无线通信联络。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计算机。应留有向外部公安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 入侵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安全防范部位的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可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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